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复合型人才,我校与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多所大学签订了教育交流和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派送学生到境外合作院校学习课程、进行课程设计和文化交流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派境外学习项目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境外学习项目类型
1.“交换生”项目:经申请批准后,学生以“交换生”(又称“互换生”,英文名为“Exchange Student”)、“访问学者”(Visiting Scholar)、“非学历教育学生”(non-degree student)等身份,到境外合作院校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完成规定学分课程的学习后,返回我校继续完成其学业。
2.“双学位”项目:学生在我校就读前两年或三年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境外合作院校修读余下课程,直至达到境外合作院校相关专业本科毕业要求。
3.“本硕连读”项目:学生在我校就读前三年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境外合作院校修读余下本科课程后,继续在境外合作院校修读相关专业研究生教育课程,直至达到境外合作院校该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
4. 短期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经申请批准后,学生到境外合作院校参加为期一学期以下的短期课程和交流学习项目。
二、 境外学习项目学生的日常管理
1.学生赴境外合作院校学习前,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教务处备案。
2.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需按期向学校缴纳学年学费。
3.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需定期向学校汇报在对方学校的学习情况,并按期办理我校相关手续。
三、 “交换生”项目学生的课程修读
1.学生赴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前,需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及回校后的学分转换方案,报系主任、教学院长审批备案。
2.在对方学校应尽量修读与我校培养计划相关的课程。
3.学生可选择我校小学期的课程,返校后进行修读。
4.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可申请自学我校部分课程,经批准后,返回我校参加考试。
四、 “交换生”项目学生的学分转换原则
1.我校出具的成绩单直接体现对方学校的课程,其成绩按下列标准进行转换。
成绩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百分制成绩 |
95 |
90 |
86 |
83 |
80 |
76 |
73 |
70 |
66 |
63 |
60 |
50 |
2.在对方学校学习成绩合格方可转换我校学分,转换学分总数应不高于对方学校获得学分的两倍。
3.转换学分仅表示我校毕业审核时视为该生已获得该类课程学分,但我校成绩单上并不体现转换学分对应的我校课程成绩。
4.只能转换境外学习期间学生所在班级(我校)所开设的课程学分,其余课程学分不得转换。
5.每学期只能申请转换学分一次,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6.由学生填写《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交换生学分转换认定单》,经系主任、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进行学分转换时需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章。
五、 “双学位”项目学生的学业审核
“双学位”项目学生的学业审核参考对方学校的标准。
“双学位”项目学生需详细了解对方学校的毕业条件,并依据自身情况,按我校规定时间向我校提交毕业资格申请(提前一年通过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
已成功申请毕业资格,并获得对方学校学位证书的学生(需提供对方学校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由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加盖公章后交教务处留存),我校将按照在校毕业生统一安排的时间对“双学位”项目学生进行学业审核。
六、 “本硕连读”项目学生的学业审核
“本硕连读”项目学生的学业审核依据双方学校签署的联合培养协议的标准。
“本硕连读”项目学生需详细了解双方学校签署的联合培养协议的标准,并依据自身情况,按我校规定时间向我校提交毕业资格申请(提前一年通过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
已成功申请毕业资格,并达到双方学校联合培养协议的要求时(需提供对方学校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章,教务处留存),我校将按照在校毕业生统一安排的时间对“本硕连读”培养模式学生进行学业审核。
七、 短期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学生的学分转换原则
学生公派赴境外合作院校参加短期交流学项目,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和交流任务后,按照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境外交流学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学分转换办法办理学分转换手续。进行学分转换时需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章。
八、 其他
1.经学校批准,学生以“交换生”(或“访问学者”、“非学历教育学生”)身份,前往境外非合作院校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的课程后,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我校,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学分转换手续。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